(资料图)

法律分析: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问题的核心在于她是否在嫁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了收益分配。海南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对于外嫁女,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1.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承包地,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2.外嫁女嫁入城镇,但其户口未迁出,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分享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3.离婚或者丧偶改嫁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法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